MEDICAL MARKETING COOPERATION NDA
醫療行銷合作保密協議書
醫療人員口碑 · 開箱內容 · 品牌行銷專案甲方(揭露方/委託方)凌崇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3136025
代表人/承辦人蔡旻堅
聯絡方式依原聯絡窗口
乙方(受領方/合作夥伴)尚未填寫
統一編號—
代表人/簽署人尚未填寫
聯絡信箱尚未填寫
協議類型醫療行銷及口碑內容合作保密協議
生效日1970 / 01 / 01
適用合作範圍醫療行銷、醫療人員口碑/開箱內容、品牌專案、社群影音、內容企劃、拍攝、審稿、發布及成效資料等相關合作
乙方因參與甲方之醫療行銷、醫療人員口碑/開箱、內容企劃、拍攝、審稿、發布或其他相關合作,可能知悉合作關係、品牌主、專案內容及未公開商業資訊。為保障雙方及甲方客戶權益,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 1 條目的、適用範圍及生效
本協議自約定生效日起生效,並溯及生效前為本合作已揭露之資訊。乙方僅得為評估、洽談及履行甲方指定之醫療行銷或內容合作使用機密資訊,不得用於其他案件、客戶開發、商業招攬、競爭分析或任何與本合作無關之用途。
第 2 條機密資訊定義
「機密資訊」包括合作關係本身,以及甲方於簽署前後,以書面、電子、口頭、視覺或其他方式揭露,已標示為機密或依性質可合理認定應保密之一切資訊,包括但不限於:
- 甲方與乙方合作之事實、合作條件、聯繫內容、契約、報價、費用、檔期、執行方式及分工。
- 品牌主、產品、活動、行銷策略、受眾、腳本、文案、審稿意見、素材、照片、影片、貼文、成效及尚未公開之專案資訊。
- 醫療人員、創作者、合作名單、聯絡方式、遴選條件、個人資料,以及甲方之客戶、品牌競爭對手、供應商與商業資訊。
乙方能以書面紀錄證明資訊已合法公開、揭露前已合法持有、未使用機密資訊而獨立開發,或自有權揭露之第三人合法取得者,不適用本條之保密限制。
第 3 條乙方保密義務
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揭露、交付、轉傳、談論或公開機密資訊,亦不得超出合作必要範圍複製、下載、備份、截圖或保存。乙方應採取與保護自身同類重要資訊相同且不低於合理程度之安全措施。
第 3 條乙方保密義務(續)
乙方僅得向確有工作需要且受同等保密義務拘束之人員揭露,並對其行為負責。不得將機密資訊上傳至公開式生成式 AI、可供第三人訓練或存取之平台、公開雲端資料夾或用途不明之協作服務。發現遺失、誤傳、未授權存取或洩漏時,應立即補救,並於知悉後 24 小時內通知甲方及配合調查。
第 4 條品牌主與競爭對手之特別保護
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甲方之客戶(包括品牌主、廣告主、代理商或其關係企業)、該品牌之競爭對手,或其員工、代理人及受託廠商,透露甲乙雙方合作、合作條件、專案內容或任何機密資訊;亦不得利用本合作取得之資訊,向前述對象招攬、報價、承接相同或相關案件,或協助第三人為之。
第 5 條第三方揭露的事前同意與告知
乙方如因執行合作確有向第三方揭露之必要,應事前以書面向甲方說明該第三方之姓名或公司名稱、身分與關係、揭露目的、資料範圍、使用方式及預計期間,取得甲方明確書面同意後始得揭露。乙方並應確保該第三方先受同等保密義務拘束;甲方得拒絕、限縮或撤回同意。
第 6 條禁止作品集、案例與對外揭露
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甲乙雙方合作、品牌名稱、專案成果、貼文、素材、截圖、數據或幕後資訊,作為作品集、履歷、提案案例、得獎申請、教學分享或客戶證明,亦不得於網站、社群、媒體、活動、講座、訪談、群組或私人轉述中揭露。即使內容已由品牌公開,乙方仍不得自行揭露其與甲方之合作關係。
第 7 條內容、素材與權利
雙方原有之智慧財產權仍歸原權利人所有。甲方、品牌主或其他權利人提供之商標、圖片、腳本、產品資料及素材,僅授權乙方於甲方核准之本合作範圍內使用。合作產出之權利歸屬、授權範圍及期間,依個別委託、報價、訂單或書面約定辦理;未有明確授權者,不得另行重製、改作、散布或商業使用。
第 8 條個人資料與醫療內容管理
乙方應依法處理醫療人員、創作者、聯絡人及其他個人資料,僅於合作必要範圍使用,不得另作名單建置、行銷或提供第三人。涉及醫療、健康或產品功效之內容,乙方應依甲方核准版本及適用法令執行,不得自行增刪、誇大、保證療效或提前發布。
第 9 條不得暗示授權或合作關係
除甲方事前書面核准之公開內容外,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或品牌主之名稱、商標、識別、產品或人員形象接單、宣傳或背書,也不得宣稱或暗示與甲方、品牌主或其關係企業具有授權、代理、代言、長期合作或其他關係。
第 10 條不得繞過甲方接觸或承接
於合作期間及合作終止後 5 年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因本合作取得之資訊而繞過甲方,直接或間接與甲方介紹或揭露之品牌主、合作單位或其代理人另行接洽、報價、簽約或承接相同或相關案件;乙方能以合作前書面紀錄證明已有獨立往來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保密及存續期間
一般機密資訊之保密義務,自取得日起至合作終止後 5 年止。合作關係、客戶與品牌名單、未公開行銷策略、報價條件、個人資料及依法構成營業秘密之資訊,其義務持續至該資訊由有權人合法公開或不再具機密性為止;因乙方違約而公開者不在此限。第三方揭露限制、作品集限制及客戶保護條款於協議終止後仍依其性質有效。
第 12 條資料返還與銷毀
甲方要求或合作終止後 7 日內,乙方應返還或安全刪除全部簡報、名單、腳本、審稿、素材、帳號資訊、電子檔案、備份及其他機密資訊,停止使用甲方與品牌主之名稱及素材,並依甲方要求提出書面證明。例行備份中技術上無法個別刪除之資料,於覆寫前不得主動存取且仍受本協議拘束。
第 13 條違約責任與費用
乙方違反本協議時,應立即停止侵害、採取必要補救措施,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實際損害及可得證明之所失利益。於法律容許範圍內,乙方並應負擔因其違約所生之合理必要調查、鑑識、證據保全、律師、公證、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
第 14 條緊急救濟
因合作關係、客戶資料、未公開內容或個人資料遭不當揭露可能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甲方得依法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保全證據、排除或防止侵害及其他必要救濟,不影響甲方得另行主張之權利。
第 15 條終止、解除及條款存續
乙方未經同意揭露合作關係或機密資訊、向品牌主或競爭對手提供資料、擅作作品集、繞過甲方接案,或有其他重大違約時,甲方得不經催告以書面終止或解除合作之全部或一部。終止、解除或合作屆滿,不影響保密、客戶保護、作品集限制、第三方揭露、返還銷毀、違約責任及依其性質應繼續有效之條款。
第 16 條依法揭露、準據法及其他
乙方因法令、法院或主管機關要求而必須揭露時,應在法令許可範圍內事先書面通知甲方,且僅揭露依法必要之最小範圍。本協議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及適用,並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修改應以書面為之;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餘條款。雙方同意使用電子文件及手寫電子簽名,簽署後之 PDF 或電子副本與紙本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對外揭露前必須完成先以書面告知甲方「要給誰看、為何需要、要揭露哪些內容、使用多久」,並取得甲方明確同意;未取得同意即不得揭露。
SIGNATURE & RECORD
簽署頁與電子紀錄
乙方確認已完整閱讀本協議,所填資料正確,並有權代表乙方簽署。甲方|文件發出方- 名稱
- 凌崇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統一編號
- 83136025
- 代表人
- 蔡旻堅
- 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公益路二段61號3樓之3
- 聯絡方式
- 依原聯絡窗口
乙方|簽署方- 名稱
- 尚未填寫
- 統一編號
- —
- 簽署人
- 尚未填寫
- 地址
- 尚未填寫
- Email
- 尚未填寫
- 電話
- —
乙方手寫電子簽名尚未簽名
協議編號NDA-DRAFT
約定生效日1970 / 01 / 01
電子簽署時間完成簽署後自動記錄
文件回傳方式依原聯絡窗口
乙方電子簽署聲明本人確認已閱讀並同意本協議全部內容、確認填寫資料正確且具有簽署權限,並同意使用電子文件及上述手寫電子簽名表達簽署本協議之意思。